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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PC八项申请,法院为什么不敢接招?

2025-08-11 15:40:33 作者 : 浏览 : 64 次 0 评论
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为始作俑者的一系列名誉侵权案审理至今,感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畏强权,确认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经营资质,确认原告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合法性。
但相关判决书也有令人费解之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JYPC提出了八项申请(包括调取与案件关系密切的证据、以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相关案件、追加被告、不要压案不审等),各级人民法院都以种种“马不是马”的理由,拒绝调查核实、依法办理。这八项申请都与法无据吗,答案显然不是。究其根源,莫不是侵权者位高权重,法官们不是“包青天”,不敢动刑“铡下陈世美的人头”。中国历史上,也只出现过一个包青天!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提出的八项申请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组织诈骗国家财政资金罪、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桑#涛涉嫌侵犯军队形象、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JYPC申请法院将上述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JYPC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因要求删除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4月23日所发布的侵权声明,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打的申请报告。用以证明JYPC是合法机构、合法经营,本案被告发布的声明违法。
3、JYPC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前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针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经营情况发出了督察令,而向国务院做的调查结果汇报。用以证明JYPC是合法机构、合法经营,本案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再次发布相同内容的抹黑声明违法。
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利润表截图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表侵权声明,造成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1.4090万元。JYPC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经营收入损失真实性进行鉴定。
5、本案提交了3份录音及对应的文字稿,能够充分证明以下事实:JYPC是合法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打了删稿申请,后者已收到前者请求删除侵害JYPC商誉声明的公文;侵权单位负责人认为JYPC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比人社部鉴定中心和考试中心做得好;被告发表侵权声明的依据与事实不符。JYPC请求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6、鉴于本案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巨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JYPC每次开庭都申请网上直播,并申请取得庭审录音录像,迄今无一应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没有一次同意JYPC带电脑和手机进入法庭,尽管电脑和手机里存有庭审原始证据。但被告们却可以带电脑和手机进入法庭。
7、被告建立专栏,违反国务院规定,违法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集中发表74篇造谣抹黑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侵权文章。JYPC申请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数十家侵权单位追加为被告,但法院认为“侵权专栏里的文章与侵权案无关”。
8、自2022年起,JYPC共起诉277件侵权案,但迄今为止,只开庭审理16件。JYPC多次申请其他案件尽快开庭审理,但收效甚微。但不管怎么说,网上能立案,“国家级事业单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能站到被告席,已经是依法治国的重大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未依法调查关键证据、没依法追加被告、没依法将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给原告被告“不同的待遇”, 这直接影响了一系列名誉侵权案的公正审理,导致侵权单位和个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受害者的声誉无法得到保障,企业的营商环境越来越险恶。
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石。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企业生存、经济发展、国家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一生的美好愿景。但愿贪腐官员不再欺压百姓、破坏秩序;祈求官办媒体不再为虎作伥、造谣生事。
我们弱弱的老百姓拿贪腐官员没有办法,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铁拳,不会放过你们。头顶三尺有神明,试看因果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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